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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闲和游戏-世界地球日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司法故事

更新时间:2026-04-22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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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闲和游戏-世界地球日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司法故事

  习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石和制度保障。从高山、草原到沙漠,从河湖、森林到田野,每一寸国土的青绿,都离不开法治的坚守与践行。4月22日,第57个世界地球日如期而至,本报以山、水、林、田、湖、草、沙为典型地域特征,分别邀请七位法院干警,从司法视角讲述保护自然资源的故事。敬请关注。

  董红:近年来,法院聚焦生态司法保护,守护祁连山生态底色持续增绿。一是实体修复见实效,生态面貌持续改善。探索形成“补植复绿﹢异地修复﹢碳汇认购﹢生态修复金﹢劳务代偿”五位一体恢复性司法模式,累计推动修复受损林地802亩,栽种青海云杉等树种10.13万余株,建成6个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累计判令支付生态损害赔偿、修复金200余万元,创新推行劳务代偿、碳汇认购等方式,推动破坏生态环境的被执行人从“毁林人”转变为“护林人”。二是审判惩戒强震慑,共治格局有效形成。近三年,法院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65件,判处罪犯117人,严厉打击了危害野生动植物、破坏森林草原等违法犯罪,3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时,我们深化府院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与公、检、林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三是品牌引领扩影响,社会效应持续凸显。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为契机,我院积极打造“广场普法﹢司法护绿﹢基地修复”一体化生态司法品牌,推动“一判了之”向“惩治、修复、教育、预防”四效统一转变。

  记者:祁连山地处高原,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在涉生态案件的审理中,最突出的难点是什么?

  董红:司法实践中,我们主要面临地域、专业、修复、协同四重叠加的突出难点。一是办案地域广袤,履职条件复杂。辖区东西跨度大、山林沟壑纵横,交通条件相对落后,涉生态案件多发生在深山密林等人烟稀少区域,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方面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二是专业认定复杂,鉴定支撑不足。涉山区土地等案件对生态损害范围、程度、价值及修复方案的认定专业性极强,目前存在鉴定周期长、费用较高、标准未统一等问题。三是修复责任难落实,验收标准不明确。破坏易、修复难,“一案一修复”缺乏统一实施规范与验收标准,异地补植、碳汇认购等恢复性司法举措,在执行、监管、评估环节存在机制短板。四是案件关联复杂,协同治理难度大,加之行政与司法衔接、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机制仍需深化。

  记者:对于当地牧民或企业而言,如何在司法案件中既划清生态红线,又引导他们走上绿色发展的正轨?能否分享一个让“破坏者”变成“守护者”的典型案例?

  董红:案件办理中,我们充分考虑民俗习惯与群众生活实际,既依法追责、划清红线,又教育引导、给出出路。如在我院审理的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民俗“祭泉”活动中“煨桑”用火,因未彻底熄灭火种引发火灾,造成山区土地严重损毁,经济损失46万余元。我院在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创新采用“刑事处罚﹢生态修复”模式,判令其按专业方案完成异地生态修复。王某从最初的“失火者”,主动转变为生态修复的“执行者”、防火宣传的“参与者”。

  记者:2016年1月,习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提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大保护实施十年以来,取得了哪些成就?

  张之婧:我想从四个方面来概括。第一个方面是审判专业化水平大幅提升。在长江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设立了104个生态巡回法庭和环资审判团队,构建起“1﹢5﹢10﹢N”的专业审判体系。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全省环资审判人才库。第二个方面是流域协同治理实现了突破。搭建五大跨省司法协作平台,覆盖长江中游等重要生态区域。省内也建立了汉江、清江等流域的审判协作机制。同时,我们与水利等13家单位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机制。第三个方面是生态环境修复成效显著。十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了4万多件环境资源案件,20多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我们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以法典确立的生态优先、系统修复等原则为指引,在全省布局了180多个司法保护修复地,覆盖重点水域和江豚、金丝猴等重点保护对象。我们还联合文旅部门,探索出了“法治护航﹢生态修复﹢文旅开发”绿色发展新模式。第四个方面是凝聚法治合力。我们连续四年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形成了“武汉共识”,发布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倡议书、6份白皮书、93个典型案例。

  记者:涉水环境资源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有没有什么变化,有没有出现新的纠纷形态?

  张之婧:涉水案件类型最显著的变化是污染源的转移。长江大保护刚开始那几年,案件大量集中在沿江化工企业偷排直排,随着湖北强力推进“关改搬转”,这类案件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农业养殖造成的水污染、土壤污染这种复合型案件。另外,违法手段也在“升级”——以前是偷偷排,现在出现了监测数据造假,隐蔽性越来越强。

  记者:长江大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如果请您分享一件让您印象特别深刻、最能体现司法守护长江的案件,您会想到哪一件?

  张之婧:要说印象最深的,我会想到宜昌一起非法捕捞案。被告人是8人团伙,他们在长江枝江段的禁渔期用电鱼这种毁灭性的方式疯狂捕捞。经过评估,造成的成鱼潜在损失将近8000斤,幼鱼损失更是高达174万尾。那个江段是长江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生态价值特别敏感。法院最后判了他们有期徒刑,同时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放流成鱼7976斤、幼鱼174万尾。这个案件还专门在江边进行了巡回审判,请周边渔民来旁听,教育效果特别好。现在我们的修复方式也在不断进步,不再简单“放鱼了事”,越来越多的案子在增殖放流时选择放流中华鲟、胭脂鱼这些长江里的濒危物种,追求更科学、更精准的修复。

  记者:习在四川省剑阁县翠云廊考察时指出,这片全世界最大的人工古柏林,之所以能够延续得这么久、保护得这么好,得益于明代开始颁布实行“官民相禁剪伐”、“交树交印”等制度,一直沿袭至今、相习成风,更得益于当地百姓世代共同守护。您认为这种历史传承下来的保护理念,对今天的司法工作有没有什么启示?

  宋明刚:对我们法院工作来说,最大的启示就是要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环节。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和延续这种传统智慧。一是以协同共治凝聚司法合力。我院联合古蜀道沿线法院签订《翠云廊古蜀道及沿线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协作协议》,打破地区和部门壁垒,构建多元共治的保护格局,凝聚保护合力。二是以司法手段强化责任刚性,我们颁布了绵阳市首份《古树名木司法保护令》。三是推动保护责任的社会化,组织青年干警开展古柏保护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科学养护﹢法治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古柏资源司法保护。我们还拍摄了法治微电影《翠云廊新“律”》,让更多人像古人一样,把守护古树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做。

  记者:翠云廊古柏是活着的文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法院是如何界定其生态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的?在判决中如何体现对这种“双重价值”的赔偿?

  宋明刚:在界定价值时,我们主要从三个维度考量,一是生态功能价值,即古树在固碳释氧、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二是历史文化价值,即古树作为历史事件见证者、地方文化符号承载的独特文化内涵;三是不可替代性,古树的生长历程动辄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一旦破坏,无法用金钱完全衡量和修复。遇到破坏古柏的行为,我们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古柏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评估,同时请地方文史专家就其历史文化价值进行论证。在判决中,我们除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注重适用惩罚性赔偿、补种复绿、以劳代偿等责任方式,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让“双重价值”得到应有的司法尊重。

  记者:游客不文明行为,如刻画、折枝对古树造成潜在威胁。这些年下来,您觉得法院在林地保护从“事后惩罚”向“源头预防”转变方面,有哪些比较有效的做法?

  宋明刚:一是颁布司法保护令,变“被动惩治”为“主动预防”,让潜在的违法者不敢轻易触碰法律底线。二是让普法宣传进景区、进校园,我院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宣传工作,在翠云廊景区设立法治宣传点,并组织法治副校长带领学生实地开展古树名木研学等活动。三是创新法治宣传形式,讲好古树保护的法治故事。四是建立常态化司法保护机制,把法庭搬到翠云廊。我们在翠云廊设立了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记者:黑龙江黑土地分布广、农户聚集,涉黑土地案件有哪些特征,近年来呈现出怎样的新变化?

  李云龙:从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已查办的案件来看,涉黑土地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案件类型高度集中。超九成案件案由为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是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随着各级政府、村屯组织不断强化黑土地保护措施和日常监管,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从公开转向隐蔽。通常表现为采取“蚂蚁搬家”式碎片化盗采、夜间“掏洞深挖”或假借土地整治、农田改造等名义伪装作业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微信、电商、直播等方式私下联系交易,将盗采黑土伪装成“营养土”“花土”,通过快递流转,线上揽客、线下分销,链条更隐蔽。三是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以我院为例,近2年新发涉黑土刑事案件为零。全社会保护黑土地的意识明显增强,这些年地方党委政府对黑土地保护举措的不断完善和人民法院对破坏黑土地违法犯罪的持续严打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记者:法院在司法层面如何衔接黑土地保护与农业生产,实现生态保护与粮食安全的协同推进?

  李云龙:我院一直坚持“保护优先、从严司法、修复为本、服务生产”的工作思路,着力实现黑土地生态保护与粮食安全生产的有机统一、协同推进。一是明辨边界,保障农业生产有序开展。法院严格区分合法农事活动与违法破坏行为,依法保护秸秆还田、轮作休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正常生产,严惩盗挖黑土、非法占地、倾倒污染物等犯罪。同时,妥善审理土地承包、流转、权属等纠纷,稳定经营秩序,保障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主体合法权益,防止耕地撂荒,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二是从严司法,筑牢黑土地保护法治防线。聚焦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突出问题,依法全链条打击“采、运、储、销”违法犯罪,严惩团伙作案、跨区域盗采及基层“微腐败”。严格适用黑土地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对破坏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三是修复优先,全面推行恢复性司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违法主体承担土壤修复、地力培肥、复耕复种责任,推动受损黑土地尽快恢复耕种条件,例如王某等非法采矿案,法院判决王某等承担修复、回填费用180余万元,实现惩治违法、生态修复、粮食稳产有机统一。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把法典中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地保护等相关规定融入黑土地司法保护全过程,以法典为遵循筑牢黑土地法治屏障。

  记者:作为高原湖泊,青海湖生态保护的司法保障与其他平原湖泊相比,有哪些特殊性和难点?

  祁文华: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高原咸水湖,既是阻隔西部荒漠化向东蔓延的天然防线,也是区域至关重要的水源涵养与生态调节枢纽,生态战略地位无可替代。

  相比平原湖泊,青海湖生态司法保护面临着独有的难点与挑战。一是青海湖地区高寒缺氧,生态系统极为脆弱,自我净化能力、修复能力极差,一旦生态遭到破坏,损害后果不可逆,后期修复投入大、周期长、难度极高;二是青海湖流域跨三州多县,管辖主体分散,跨区域司法协作、执法联动成本高、推进难,湖区交界地带极易出现非法捕捞、违规放牧等监管和司法盲区;三是高寒生态损害鉴定专业技术不足、资质机构稀缺,加之生态损害具有隐蔽性、滞后性,因果关系认定与损失量化难度大,对司法技术保障提出更高挑战。

  为破解这些现实难题,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青海湖生态法庭依托“党建﹢巡回﹢普法”形式,开展系列活动,深入辖区腹地进行巡回审判,并联合林草等部门共同进行普法宣传,推动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建工作同向同行、同频共振。同时对辖区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裁判标准,彻底解决跨区域裁判不一的问题。

  记者:青海湖近年来水位持续上涨,裸鲤资源量大幅增加。这些积极变化背后,法院在打击非法捕捞方面采取了哪些关键举措?

  祁文华:近年来,青海湖生态持续向好,水域面积不断扩大,裸鲤资源从不足三千吨回升至十余万吨。作为水—鱼—鸟—草原关键环节,裸鲤种群恢复让整个高原湖泊生态链更稳固。如今的青海湖,普氏原羚踏草而行,水鸟翔集湖面。这背后,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协同联动、聚力共治的生动实践。

  围绕裸鲤保护这一核心任务,我院作为环资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法院,依托我省生态技术咨询库,紧盯封湖育鱼和裸鲤洄游关键期,对电捕、拦河网等破坏性捕捞及收购、运输、销售全链条违法犯罪,坚持零容忍、全链条、重修复。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案件时,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不仅对非法捕捞行为实施者予以严厉惩治,还对明知渔获物来源的收购者依法定罪处罚。通过判决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增殖放流费用等方式让违法者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立足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我院全面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推进生态环境司法治理。

  记者:内蒙古草原类型多样,东西区域差异显著,破坏行为和案件类型是否存在区域差异?法院在审判中如何做到因地制宜?

  任晓杰:内蒙古自治区由东北向西南斜伸,东西长约2400公里,南北最大跨度1700多公里,草原的区域差异显著。东部草甸草原适宜耕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开垦侵占为主;中部典型草原是核心牧区,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为超载放牧;西部荒漠草原生态本底脆弱,侵害一旦发生几乎难以逆转。三种情形,裁判思路和修复方案的制定完全不同。但差异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变量——水。这也是我们探索“以水定绿”裁判思路的原因,通过科学评估水资源承载能力,确定植被恢复的规模与类型。今年1月,我们与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建立全区八种温性草原损害价值量化参数体系,把“以水定绿”从裁判理念落实为可操作的技术标准,让每一份判决都有科学数据支撑。

  任晓杰:司法保护如果还守着行政区划各自为政,是行不通的。协同,在我们看来不是一个选项,而是草原生态司法保护的前提。刚刚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对国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做出了相关规定,更坚定了我们跨域协同保护的信念。实践中,我们在三个维度持续发力。在技术层面,呼铁两级法院联合自然资源、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建生态环境专家辅助人库,统一损害与修复认定标准。在审判管理层面,我们与全区各盟市法院共建共享专业人民陪审员库,把熟悉草原实情的“无袍法官”引入生态环境审判。在程序层面,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线索通报机制,打通监督执纪、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追责的衔接通道,形成完整司法保护闭环。比如,我们辖区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与辖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签署协作协议,在行刑衔接、生态损害赔偿等关键环节建立常态化机制,打破了过去各管一段、线索断链的困境。

  记者:近些年内蒙古草原生态持续好转,法院在推动“退牧还草”和治理“非法开垦”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任晓杰:草原生态好转,我们的司法举措也在随着生态保护的理念与时俱进。过去,司法更关注事后惩治,现在,我们在事前预防和长效机制建设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比如多措并举做实普法宣传,从源头遏制毁林毁草等违规违法行为;联合林草部门以及苏木乡镇、嘎查村共商草原保护长效机制,让生态环境司法真正成为草原保护与牧民发展协调并进的长效支撑。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近年来新疆涉沙生态案件有哪些突出特征,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丁占国:近年来,阿克苏地区法院审理的涉沙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有三个突出特征:一是案件类型比较集中。90%以上集中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及滥伐林木等类型案件;二是案件被告法律意识淡薄;三是所有案件均需要对涉沙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从2025年以来阿克苏地区法院的收案情况来看,随着棉花市场价格高企,土地资源的价值不断提高,涉沙毁林毁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案件呈现上升态势。另一方面,由于阿克苏地区土地资源丰富,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日益强化,管理成效日益凸显。法院也逐渐从个案的审理向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协作的系统性治理进行转变。

  具体而言,一方面,我们通过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推进会,健全兵团、地方、铁路法院司法协作机制。在涉防沙治沙案件的审理中加强审判协同工作,统一裁判尺度,在跨域立案等方面开展合作。

  另一方面,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支持行政机关对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的源头治理和全程监管,通过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等方面的协同发力,助推防沙治沙工作高效开展。积极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制发防沙治沙司法建议书,跟踪回访落实情况,推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记者:这些年来,司法在服务保障沙漠边缘阻击战、锁边大沙漠、推进荒漠化防治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未来在服务保障这场防沙治沙持久战中,您有哪些期待?

  丁占国:2020年以来,我所在的阿克苏中院管辖南疆五地州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计审结案件25件,判令公益诉讼义务人补栽树木7534株,修复草场面积188.67亩。2020年9月,阿克苏中院在全疆率先建立组织机构纵向全覆盖和管辖范围横向全覆盖的环资审判体系,构建“团队﹢基地﹢法官工作室”审判模式。2023年以来,阿克苏中院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十家中院签署了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动建立了阿瓦提县、库车市、沙雅县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基地。2025年8月,四地五院在阿克苏联合召开助力打好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推进会,积极构建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跨区域协作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精神,以更系统、更严格的司法实践,为推进荒漠化防治与绿色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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